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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訴說的內容


當你不斷真心懇切地禱告時,
想著「讓自己痛苦冤枉的人會按照自己所想的被處理」,
這樣來禱告吧!
這麼一來,你就會想盡辦法禱告。
~鄭明析牧師證道話語



聽到這話語時,腦海中浮現出律師在寫書狀時的模樣……


法律,是制定出來的,或許可以規定大略的原則,但是細節的部份,就算再訂了「施行細則」,也是無法涵蓋所有。


麻煩的是,許多糾紛,癥結點就在於那沒有被涵蓋到的細節當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兩造都認為自己才是天理所在,卻無法取得共識。這時,狀子能不能寫得讓審判者的心證偏向認同自己這一方,就成了能否勝訴的關鍵。


是的,看出門道了嗎?不是光把當事人想表達的寫出來就是好狀子,想講的都講了,想罵的都罵了,頂多只是覺得痛快而已,卻不代表會獲勝。現實來看,能把審判者的態度引導成認同己方的訴求,進而把勝訴判過來,才算是有效的好狀子啊。


以前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不乏聽到客戶這樣的要求:「律師啊,那個某某人實在是太可惡了,你幫我寫個存證信函警告他!」


可能因為社會八卦新聞看多了,對於在有人互嗆時,滿天飛的「存證信函」印象深刻,所以很容易以為,「存證信函」是用來警告人用的,卻不是知道「存證信函」只是郵局提供的一種郵件服務。


所謂的「存證信函」,在寄出的時候,寄件人、收件人和郵局都會有一份,不管是正本或附本,每一份郵局都會蓋騎縫章,並馬上在郵局裝封以雙掛號方式寄出,以確保不能偷天換日。郵局以中立第三人的身份保存這個信件,要是雙方日後有糾紛,這以存證信函方式寄出的郵件內容,可以很明確地成為法院認定的一個證據,不會有爭議。「存證信函」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此,本身並沒有「用來警告人」這樣的存在目的。


但是許多人對「存證信函」的既定印象太深刻,有著很大的誤解,結果就會出現客戶動不動就要求律師寫個存證信函警告人的狀況。這樣的「存證信函」,要寫些什麼呢?根據我們的揣測,大概是這樣的:


「某某某,你作惡多端,欺人太甚。幹了什麼好事你心知肚明,舉頭三尺有神明,紙是包不住火的,勸你趕緊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否則咱們就法院見,我一定會告到讓你輸到脫褲子為止……」


罵得是很痛快啦,不過,如果存證信函是寫這些,那麼,其實只存證到自己在罵人而已。


說實在的,請律師寫東西,就算寫的是垃圾,也是要計費的,何必這麼過不去地浪費錢呢?同時,即使收得到錢,其實律師也不太願意寫不知所云,讓自己名聲臭了的東西。所以,真的不想聽到這類的委託啊。


回到禱告,也跟寫書狀很像的。


是只想一吐為快,還是希望得蒙垂聽呢?


希望禱告成就的話,就要認清楚現實,應該是要禱告到讓能成就這禱告的 神認同,而不是自己說得高興就好。




覺得禱告一直都沒有得到回應的人,或許,得先從檢視禱告內容開始。


不如,就從主的禱告內容來學習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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