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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亞伯的救贖



創世記第四章裡,記載了聖經歷史中的第一個殺人案件:亞當的長子該隱,在田間打了兄弟亞伯,將人給殺了。


該隱殺人後,洞察一切的 神對他降下了懲罰:「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你種地,地不再給你效力;你必流離飄蕩在地上。」


不是以命償命已經讓人有點納悶了,結果該隱對 神說:「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你如今趕逐我離開這地,以致不見你面;我必流離飄蕩在地上,凡遇見我的必殺我。」 神還說:「凡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並給該隱立一個記號,免得人遇見他就殺他。


這讓我感覺有個BGM很適合登場沒多久就下台一鞠躬的亞伯:「別人的性命,是框金又包銀,阮的性命不值錢……」


而攝理人在這個禮拜天的主日證道中聽到了這樣的內容:


<該隱>明明殺了<亞伯>,
為什麼 神還叫人們不要奪走該隱的性命呢?
亞伯的靈對此非常煎熬,
亞伯很討厭該隱惡劣的行為。
然而,為了讓該隱肉體活著、按照其行為來承受,
神才不准人們殺死該隱,
意思就是,因為該隱殺害了生命,
所以 神對他宣判無期徒刑,要他一輩子承受痛苦。



不知道別人聽到這段時想些什麼,瞬間腦洞大開的我是這麼想了:「要他一輩子承受痛苦……這個,聽起來,有像虐渣復仇文的台詞咧……」


「我不會讓你痛快地死掉!之前你讓別人承受的痛苦,我要讓你活著一一經歷!一個也逃不掉!」


想想,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呢?


若要牽涉到學術,這個答案自是會落落長都不見得有統一的定論。但維基百科上的這句話,我覺得是大多數人可以理解並接受的:「『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那麼,判給該隱的刑罰,有沒有達到目的呢?


剛來加拿大的時候,我去上英文課。有天在課堂上,大家略略地討論到「死刑」這件事。


加拿大的刑法在1976年正式刪除了死刑,最高的刑罰是25年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現場有些同學覺得罪大惡極的罪犯,就應該判處死刑才是申張正義,只判處無期徒刑不但懲罰性不足,而且還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養人渣25年,不是聰明的作法!不過那時候老師說,並非如此,實際上執行死刑的成本要高過於把人關在監獄裡25年。雖然同學們大呼:「不可能!」但老師的表情非常斬釘截鐵。


我想,如果只算直接成本,執行死刑是一次性解決,自該是比把人關個25年來得省錢省力;但是,若放大到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考量到各個層面來計算的話,或許,把每個人所要付出的代價加總起來,真的是超過無期徒刑。


判該隱以命抵命跟判該隱無期徒刑,兩者的差異是什麼?


就「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這一點來說,死刑的效果絕對是無庸置疑的,死了自然是無法再犯了;然而,卻也不是無期徒刑的效果一定比較差,只要不再犯,效果就是一樣的。


就「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這一點來說,如果人們覺得死刑比較可怕,那麼死刑的效果就會超過無期徒刑;但若是人們覺得終身受罰比一死了之還痛苦,那麼死刑就不見得更可以震懾人。


就「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這一點來說,或者受害方會覺得讓加害方小命休矣很是痛快,但其實,就算加害方變得慘之又慘,受害方能因此獲得的平復,可能也只是微乎其微。


究竟判死刑有沒有比較有效呢?很現實的,亞伯,已經死了,即便以命抵命,取走該隱的生命,亞伯的靈或許能感到一絲暢快,其餘卻也沒有什麼好處了。亞伯真要一吐冤氣,並不是靠該隱去死來達成,而是在 神面前達成屬於自己的救贖,飛升了,自然鬱悶與冤屈也就不在了。


該隱犯了罪,應當受到刑罰。要說什麼樣的刑罰最重呢?取走該隱的生命,這懲罰度確實要比無期徒刑更為強烈,因為沒有肉體的悔改實績,靈直接進入靈界受苦,想要掙脫,是難上加難。但刑罰,只是為了罰嗎?不更想著要有「更好的明天」嗎?直接判死,罰得是足夠了,卻也阻絕了能夠變得更好的路。判了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是在刑罰之時,也留了肉體悔改與贖罪的機會啊。


亞伯的救贖,始終都是在於 神,跟該隱是否受罰、受到什麼樣的刑罰,從來就是兩件事,攪在一起看,反是混淆。


「儘管<亞伯>的『肉體』死了,『靈』依然在 神的國度領受著愛。」


是這樣的啊。


延伸閱讀:該隱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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