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好評了什麼?



前幾天,我們家有件事情請了個律師做公證人。結束之後,律師問我們有沒有google帳號,有的話可不可以給他個好評。


當下的氣氛很好,我們很自然地說:「沒問題!」


不過在回家的路上,我想:「在這個案件上他的服務是好的,然而,這是很簡易單純的案件,本來找個公證人也就可以了,並不一定要找律師做。而我對這位律師的認知,只在這個案件上,並不知道他在其他方面的表現呢!我的好評,會不會讓其他的人因此有了過度的期待呢?」


結果,才過沒兩天,我就真切地感受到了所謂好評帶來的衝擊。


起因是我工作的地方,收到了一份起訴狀。原告在某年的深秋從我們的賣場買了一瓶以玻璃容器裝的醬料回家,一直放著沒用,到隔年的初春,要使用的時候,發生了容器破裂並割傷了手腕的意外。


受傷了當然是馬上就醫,然後在兵荒馬亂了幾天之後,原告一家人找上我們,希望獲得賠償。我們固然覺得原告值得同情,但沒有證據與理由可直指這個意外是賣方和製造商的責任,畢竟數百瓶同樣的東西在賣場裡三個月間全都沒事,也沒有聽說有其他案例,這件意外也不是在我們管得到的地方發生,責任是怎麼論呢?因此奉上了禮物予以慰問,但無法認同賠償的要求。


後來他們追著要保險公司的資料,希望能夠從保險公司得到傷害給付。但保險公司豈是隨便就會給付保險金的?於是接下來應該是經歷了原告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訴訟,並且原告想來是輸了,才會在數年之後,又回頭找我們。


當時他們槓上保險公司時,我就覺得,雖然理解原告內心的憤慨與不甘,但就拿不出證據可說是別人的錯啊,這樣要進行法律追索,恐怕是徒勞無功,難道律師費很便宜嗎?或者,他們是找上了那種不事先拿錢,等到打贏官司再拿分成的律師?


是原告很堅持,還是有人給他們一定可以要到賠償的感覺?這樣的想法,在這次看到起訴狀時,又出現在我的腦海裡。


我跟同事說了這件事,同事問我:「那他們要多少錢?」我才想到,咦?好像沒看到金額!


同事說:「沒有金額?難道他們要的只是道歉?」呵,可能嗎?


於是我重新看了那份起訴狀一次,覺得臉上都要冒出三條線來了。


一開始先是定義原告與被告,這個沒問題;再來是敘述了發生什麼事:買了東西、回家放著、過三個月發生意外、送醫治療再治療、醫生說叭啦叭啦(就是很嚴重的意思),這些也沒問題;接下來是說原本原告過著多麼讚的生活,卻因這樁意外而變得多慘多慘,這個也還可以,但然後居然就跳到了:「所以被告要賠償這個那個叭啦叭啦(但是沒有列出金額)!」


好歹也在律師事務所工作過十年,我不知道起訴狀還可以這樣寫的(當然怎麼寫都行啦,你敢寫,法官就得看,但可不是就會那樣判。確實不知所云的狀子也是很多,但我沒想到在律師費很貴的加拿大會這樣)。不是原告寫什麼,道理就是什麼啊!為什麼被告要負責不用闡述證明嗎?要賠償不用列清楚是多少錢嗎?


我想到以前聽律師說過:「很多人的存證信函裡沒存到可用的內容,只存到自己罵人,比如:『某某某,你做了什麼好事,心知肚明,限你N日內解決,否則讓你吃不了兜著走!』」我感覺,這個起訴狀就是一份要求被告自行心知肚明的狀子......


好奇之下,查了一下原告的律師,發現google評論很高分呢!給高分評論的人都說律師團隊很專業、很熱心、很親切……這跟我看到這份起訴狀的感覺有差距。並不是質疑評論造假,我相信這些評論都有其來由,評論者就其需要的服務,起碼不會是不好的感受,才會給了好評。但是,法律服務太多元了,律師所做的事情,有大有小,訴訟和非訟的領域也很不相同,一個不知道是針對了什麼樣的服務給予的好評,可參考性,真的很低。


然後我就更好奇到底是原告很堅持無論如何都要告,還是律師給原告可以告成功的感覺了。


主日禮拜的時候, 神透過攝理人尊稱為老師的鄭明析牧師賜給了攝理人一些箴言,其中有一句說道:


各肢體只會按照自己存在的目的行動。<耳朵>只會聽,<眼睛>只會看,<嘴巴>只會說話或吃東西。除此之外的其他肢體,也都是按照自己存在的目的來獲得滿足。頭要妥善地治理才行。若放著不管,那些肢體就會淪為陷入自我主觀的肢體。


乍看跟上述的事件沒什麼關聯,不過我卻想,單一方面的評論,就像某一肢體一樣,並不是全部,只是在那方面獲得滿足,若單信這一點來判斷超乎那一點的部分,實屬輕率了。


接下來會如何,還有待時間解答。但我想,我們的google評論,得要負責任地給出去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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