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 星期四

高牆



唸書的那時候,有一次課堂上討論了一個問題:「由老教授來決定新進教授的聘任是個好作法嗎?」


聽起來很合理啊,老教授具有專業背景,又熟悉這個環境,既能瞭解需要,又有實力能考核候選人,不由他們來決定,要由誰來決定呢?


但經濟學家在考量這個問題時,提出了這樣的觀察:「如果選擇了非常優秀,但不見得會聽命於自己的人,未來那人有望超越自己,讓自己的地位會受到威脅,因此比起優秀,會傾向更去選擇自己能夠掌握的人,於是整體的學術水準預期會每況愈下」


啊?難道人就這麼卑劣嗎?是教授呢!是崇高的學術界呢!


當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艘船,但很遺憾的,特別是在以專業著長的行業中,比如醫療界、教育界、司法界等,即便覺得應該以專業來做第一考量,覺得應該以人類、大眾的福祉為第一優先,但行業中的派系、上下左右的關係、行之有年的文化,還是非常現實地就形成一堵牆,讓內部的人故步自封,外部的人難以突破。


比如從司法上的一些冤案,就不難看出這類的痕跡。


論到遭遇不公、被揪團針對,攝理人也是很有經歷的,但今天姑且不談攝理人的冤屈,就來看看一個台灣司法史上相當有名的案子吧。


1995年9月1日,台灣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於同日遭到殺害。之後被害者家屬接到勒贖電話,警方在交付贖金現場逮補了犯案人黃春棋,黃春棋供出有共犯,其有表親關係,綽號「阿強」的徐自強列於其中。


9月底警方宣布破案,徐自強由新聞發現自己被指涉案,因為當時刑求司空見慣,故未於第一時間至警局到案,而是躲著觀察事情發展。10月份另一名犯案人陳憶隆落網,供出已潛逃至泰國的黃銘泉也是同夥。而陳憶隆和黃春棋的供述有不合之處,卻都咬著徐自強有一起參與。


11月士林地檢署在徐自強和黃銘泉仍未到案下起訴四人,求處唯一死刑。但12月時黃銘泉在泰國身亡,至此餘三人與案件糾纏。徐自強一直躲著,回想起9月1日當天自己有不在場證明,聯繫母親辛苦地取得了9月1日上午十點多他人在龜山某郵局領錢的畫面,準備將來在庭上用以證明自身清白。


1996年5月,黃春棋和陳憶隆被判處死刑。因恐像蘇建和案那樣,在核心人物執行槍決後發生死無對證的狀況,認為「既然沒做,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的徐自強主動投案,期待在法庭上拿出證據後重獲清白。


但沒想到,法官在實際驅車行走了案發地與郵局之間後,認定要在案發後趕到那個郵局領錢並非不可能,因此不採納為不在場證明。另外黃春棋和陳憶隆兩人縱供詞有出入,但都咬著徐自強一併犯案,這樣的供詞被採納,於是在1997年到1999年,徐自強共被判了五次死刑。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五審的判決,三人死刑定讞。


在這當中,徐自強曾心灰意冷,覺得死了也罷,但他的家人,特別是母親,堅決不妥協,持續喊冤並為兒子尋找生路。2000年5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加入救援徐自強的活動,在義務律師團的努力之下,2001年2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內容直指徐自強案法院未盡調查之責、處理粗率,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且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2004年7月,義務律師團為徐自強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大法官作成釋字582號解釋:「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依據該大法官解釋,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


2005年5月,最高法院裁定本案再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六審,但到2009年12月,更六審仍對徐自強判處死刑,因為黃春棋和陳憶隆雖然之前已在私下分別表示過徐自強並未涉案,拉扯他進來是因為徐自強必然不會承認,便可以拖延案件的進行,或者時間一長有機會換得一線生機,但在法庭上兩人卻是拒絕作證,因此有關該二人的證詞便維持在過去聲稱徐自強共同犯案的狀態。法官採用那些證詞,未落實大法官釋字582字號解釋,又判了徐自強一次死刑。


待案件再上訴到最高法院,2010年3月,最高法院認為:「黃春棋已經判決死刑確定,而黃春棋對於徐自強辯護人之詰問卻完全概括拒絕回答,並無正當理由,違反刑事訴訟法。」因此撤銷了更六審的判決,再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1年11月,高等法院更七審,黃春棋和陳憶隆仍拒絕在庭上作證,但法官仍採信兩人先前的證詞,未落實大法官釋字582字號解釋,認定徐自強共同犯案,只是認為徐自強不是預謀殺人,所以改判無期徒刑,仍可上訴。


2012年3月,最高法院以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等理由,第八次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八審。但2012年5月18日,高等法院法官仍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結果同樣令人失望,不過徐自強卻在第二天(2012年5月19日)從看守所暫時被釋放出來,因為在2010年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該法的生效日為2012年5月19日,而此時徐自強已被羈押超過了八年,成為該法第一名適用者。


2013年4月,最高法院以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等理由,第九次再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在更九審中,法院兩次傳喚黃春棋,但黃春棋當庭表示不願意作證。


2015年9月,第一次出現反轉,更九審法官宣判,原判決撤銷,徐自強宣告無罪。同月高檢署檢察官認為,高院僅因同案被告黃春棋在更九審時拒絕作證,就推翻過去被告自白的證據能力,而判徐自強無罪,是違反法令,因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16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高檢署之上訴,宣判無罪確定。


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做別人說有做的事情,徐自強總共花了20年。站在徐自強這邊來看,指向他犯案的證據多有瑕疵,若法院要判他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懷疑,所以不早該以「無罪推定原則」還他清白了嗎?但在這具龐大且笨重的司法體系中,卻上沖下洗了這麼多次。


撇除法律專業的部份,個人在看這個案子時,就是一個「多年來來回回,一開始的檢察官和法官沒有調查清楚而放過他,之後就沒有人要放過他,但也沒有人想讓他死在自己手上」的感覺。


難道是因著各種原因,不想或不好推翻掉前人的判決,卻也不想就在自己的手上將人送上斷頭台,於是一邊維持著判決,一邊留下些漏洞,好讓案子上去最高法院,又再發下來交到別人手中?


是屬於社會菁英,是被人看重倚賴,是讓人寄予厚望的呢!但卻陷在有著高牆的象牙塔嗎?我們,能夠依靠這樣的人嗎?


法治社會中,尊重法治是基本,但運行法治的人,是否該更加戰戰兢兢,以不負所託?


想到聖經中說:「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撒母耳記上16:7)


也想到教導我人生的老師說:「為了自己、家庭、民族和世界禱告吧!這樣才能拯救自己,也才能跟他們一起生活下去。如果只有自己存活,沒有其他人,單憑自己也無法活下去。」


我真的相信,靠人是虛浮的,得要交給 神,才能實實在在地解決,存活下去。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徐自強案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徐自強案
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二十年
東森新聞台─台灣啟示錄:徐自強冤獄16年


延伸閱讀:
從冤獄倖存之後──專訪蘇建和、徐自強談重生之路
《徐自強的練習題》,這道題,解了20年才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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