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 星期三

定奪

Photo by Quino Al on Unsplash
 

一個在內陸某城市經營小型超市的朋友跟我說了一件事。


她的店雖小,但五臟俱全,架上有著近千種商品。她很勤奮地經營管理,不過難免還是會有疏漏的地方,就在前一陣子,有個客人買到了一瓶在架上放到過期的豆腐乳,事後大鬧特鬧。


關於「過期」的食品,加拿大和一些國家的態度不太一樣。有些國家,包括台灣,是明文規定不得販售過期商品,但是在加拿大,有關食物商品的日期標示,一般通則是這樣的:


The Food and Drugs Regulations (FDR) require prepackaged products with a durable life of 90 days or less to be labelled with date markings and storage instructions (where applicable) [B.01.007, FDR]. For foods with a durable life greater than 90 days, refer to Voluntary declaration.


大部份可以存放超過90天的食物商品,標示日期甚至是屬於自願性的事情,並非強制性。會有這樣的通則,是因為主管機關管的是「食品安全」,而「日期」並不是一個跟食品安全明確關聯的指標。


All foods sold in Canada must be safe for consumption [4(1), FDA]. A durable life date is not an indicator of food safety, neither before nor after the date. It applies to unopened products only; once opened, the shelf life of a food may change. Products may be found for sale after the "best before" date has passed as the date is based on freshness and quality, rather than safety. When this date has passed, the food may lose some of its freshness and flavour, or its texture may have changed. Some of its nutritional value, such as vitamin C content, may also be lost.


因為日期並不是一個用以判斷食品安全的科學標準,甚至也不強制要求標示日期,所以雖然不會鼓勵販售過期商品,卻也沒有「不得販售過期食物商品」這樣的規定,並視架上出現已經過期的食物商品為可能。


我年輕時曾在某速食店打工過,所有的成品和半成品都有規定的丟棄時間。比如說薯條炸出來,過了七分鐘若沒有賣出去,就得丟掉。這並不是因為薯條過了七分鐘後就壞了,而是統計顯示,消費者認為過了七分鐘的薯條是不夠好吃到值得那個價格的。以這個邏輯來看,如果過了七分鐘的薯條半價出售,應該也會有客人樂於接受沒那麼好吃但便宜許多的薯條。


在我看來,事先定下的保存期限或是賞味期,就是個參考值,不能盡信,也不必盡信。想想一個食品,在這天半夜12點以前是好的,一過12點就是壞了,這樣順理嗎?事實上,多的是期限未到的食品因這樣那樣的原因,提前變質了,也多的是期限已到的食品,品質並沒有什麼變化。以牛奶來說,我在台灣買到的鮮奶保存期限多半是一星期到10天左右,但不乏不到一星期就壞了的經驗;到了加拿大,鮮奶的期限多半是兩週,但我因為用量沒那麼大,往往用到最後,已經過期10天,狀況還很好。又比如汽水好了,在加拿大的保特瓶汽水大部份是打半年期,半年後可能汽泡漸漸會hold不住,可能會沒那麼有汽,這倒是有道理,但要說壞掉,以碳酸水和糖以及香料做成的東西,過半年會壞掉?不會吧!我覺得,日期可用於參考,但更重要的,是要具備真正判斷食品安全的知識嘛。


不過從明文規定不得販售過期食物商品的國家來的人,往往有著根深蒂固的想法,對於過期,甚至即期的食物極度排斥,堅信架上的商品應該全部都不能過期,並視出售過期食物,不論是否已經大幅折價的店家罪大惡極。「罵得像是我在賣毒藥一樣……」一個有經驗的朋友這麼說了。


經營小超市的朋友遇到的就是這樣的客人,緊咬著不放,咄咄逼人,鬧到朋友也很不高興,雙方不歡而散,然後這個客人就去向主管機關投訴,並且還報警說老闆對客人不敬……


有人投訴,有人報警,就得處理,所以主管機關派人來了,聽聽說明,勸導店家要多注意商品狀況,過期商品儘可能做特別標示再販售,然後就結案了;警察也來了,了解一下狀況,表示他們已經來過了,然後就結案了。


即便主管機關、警方都做出「沒有違反規定」的裁決,那個把過期食物商品當成毒藥的客人也沒有來道歉,我想他恐怕還是不接受販賣過期食物商品是可以的,而是一併把主管機關和警方都當成狡詐的共犯了吧。


為什麼不接受呢?根據我與來自那個國家的人接觸之經驗,他們的母國,就是個食品安全很沒有保障的地方,看起來都符合規定,也可能是假的!包裝上的日期,可說是當地政府和人民能抓住的一根繩子,是眾多不確定當中,可以明確緊咬著的條件,畢竟如果連日期的條件都做不到,就更加不可靠了,所以人民或許經過官方宣導,或許自動就養成了「過了期就是不行」這樣的觀念,當聽到別人說「日期並不是用以判斷食品安全的確則,過了期並不代表就不行」,怎麼能接受呢?可能還覺得加拿大政府不如自己的母國對食品安全用心,簡直是草菅人命!


另外,就算長知識了,理解到自己不那麼有理了,但心情面來說,如果就這麼接受了,不就表示自己先前的行為很沒有知識,自己的主張很沒有水準?所以,何必接受呢?反正以後都不去那家超市,就繼續當他們罪大惡極便是,何必讓自己紆尊降貴呢?


朋友說,就當倒楣,遇到XX了。


想到這件事,是因為這週的話語講到了「罪與悔改」。


什麼是罪呢?以誰的角度來認定罪呢?以什麼觀點來看待罪呢?


就認定「過期食品不可吃,販售過期食品是犯法」的人來說,我的朋友和主管機關還有警方,都有罪了。但就政府所定法規,還有食品安全的科學來說,並不是這樣。


一直以來,許多對攝理懷有惡意,還有雖無刻意懷有惡意,卻因不了解而接受懷有惡意之人的說法的人,不斷地意指攝理為異端,為邪教,為犯罪團體。但攝理人始終沒有屈服在這樣的指控之下,因為我們很明白,並不是這樣。


站在惡評攝理的人的立場,固然也有他們說出的理由,但是,他們看的,就是全面的嗎?他們認定的,就是對的嗎?


認定的時候,是按照自己的固有觀念,還是尋求 神的旨意呢?


人再怎麼主張對錯,問題的核心仍在於 神怎麼看,攝理人也脫離不了這樣的法則,都是在 神面前面臨審斷。或許限於屬肉的層次會看不明白,但到屬靈的境界會一目瞭然。


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言17:15


所以,世人要如何堅持,非我們所能主管,但攝理人無論如何,唯有等 神來定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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